小微企業免交稅的會計處理
答: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賬務處理如下:
1.每月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按照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計算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2.季度申報時,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建議轉到"營業外收入"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3.季度末時,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季度內計提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沖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紅字)

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應如何申報?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規定,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業戶,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
未達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預繳相應增值稅.申報時,將代開的銷售額填寫在申報表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代開銷售額欄內,相應的增值稅填寫在應征增值稅和預繳增值稅欄內;其他銷售額填寫在免稅銷售額和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欄內,稅款填寫在本期免稅額和小微企業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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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