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所得稅分配比例需要稅務局認可嗎
答:這個是需要去稅務局備案的,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第二十三條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為: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一)補繳的稅款按照預繳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25%由總機構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所繳納稅款收入中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二)多繳的稅款按照預繳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退庫,所退稅款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擔;25%由總機構就地辦理退庫,所退稅款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擔;其余25%部分就地從中央國庫退庫,其中60%從中央級10104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科目退付,40%從中央級10104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科目退付.

分支機構需要填寫所得稅季度申報表嗎?
答:需要 按照分配表上的 分配比例 申報季度所得稅 年報才不需要申報了 由總機構匯算清繳 《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三、稅款預繳
(一)預繳方式.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應根據核定的應納稅額,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二)就地預繳.由總機構根據企業本期累計實際經營結果統一計算企業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并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分期預繳.
國稅函[2009]221號《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總分機構所得稅分配比例需要稅務局認可嗎這個問題的解析就是這樣,需要去稅務局認可備案,我們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申報納稅.還有更多想學的知識,歡迎大家前往會計學堂的官網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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