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貨易貨如何繳納稅費
答:易貨視同銷售,按正常規定繳納.
以貨易貨業務的方法,均要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并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發[2003]17號文件規定,從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在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應提供有關投資、捐贈和分配貨物的合同或證明;上述規定執行日期截至2003年2月28日.
國稅發[1995]15號文件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以貨易貨合同印花稅需要繳納嗎
答:以貨易貨合同是購銷合同的一種形式,其特點是簽訂合同的各方不以貨幣直接作為交換媒介,而以易貨的方式達到商品交換的目的,實際上含有購和銷兩種行為.對此類合同應按合同記載易貨雙方總金額計稅貼花.合同中只記載貨物數量沒有金額的,應按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可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
提示:以貨易貨合同按購銷合同萬分之三貼花,按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來計算.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三條的規定,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十一號)的規定,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因此,易貨雙方應按易貨總額萬分之三的稅率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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