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的教育費附加只針對小規模納稅人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規定;
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擴小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符合教育費附加優惠備案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教育費附加優惠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 萬元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通過填報申報表及其附表履行優惠備案手續,無需報送其他資料.
免征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適用對象兩種不同觀點及各自的依據

而至今為止,對于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對象,也就是繳納義務人的身份,卻一直有爭議.有一種觀點認為:該項規定只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另一種觀點認為:該項規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納稅人.(注:因營改增現已全面推開,本文不再涉及原營業稅納稅人)
第一種觀點,該項規定只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依據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時至2014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延續規定,財稅〔2014〕71號文件所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持該觀點的人因此認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是承接上述財稅〔2015〕96號文件和財稅〔2014〕71號文件的規定,將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優惠的范圍從原來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按季納稅的9萬元)擴大至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繼而認為,由于財稅〔2015〕96號文件和財稅〔2014〕71號文件均將享受優惠的對象限制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據此認為能享受財稅〔2016〕12號免征政府性基金優惠的對象也只限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從而得出結論:只有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方可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而一般納稅人則無論月(季度)銷售額是多少都不能享受該項免征政府性基金的優惠.
第二種觀點,該項規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納稅人.主要依據是: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起源于2014年12月,當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繼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1月發布的財稅〔2016〕12號文件承接了財稅〔2014〕122號文件的精神,只是將適用范圍由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按季納稅的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至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根據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擴小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以上就是是否減免的教育費附加只針對小規模納稅人的詳細解釋,希望能幫到大家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了解更多有關知識,請關注會計學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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