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享受免稅政策: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項稅額=(轉讓價-買入價)÷(1+6%)×6%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到,只有買入金融商品再賣出才需征收增值稅。

企業取得股權的方式有三種,一是新公司設立時認繳方式獲得,二是對一家已經成立的公司以增資方式認購獲得;三是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受讓獲得,只有第三種方式才屬于買入方式。此外,企業在上市前獲得的股權不屬于有價證券,不作為金融商品對待,故凡原始股解禁轉讓,均不應征收增值稅。企業參與上市公司再融資,以認購(增資)方式獲得的股票,雖然屬于金融商品范疇,但由于取得的方式是增資而不是購入,故也不應納入征收范圍。企業只有在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再轉讓時才需繳納增值稅。目前,個人轉讓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稅。
營改增之前,各地做法不一,多數地方對原始股轉讓、轉讓定增股票不予征收營業稅,少數地方要求大小非解禁征收營業稅,并以上市公司ipo發行價作為買入價,這樣做是缺少政策依據的。
除此之外,關于增值稅計稅依據問題,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額確定。”
營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征稅,由此可見買入價將不再扣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由此推斷,股票的買入價也不應扣除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即企業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征增值稅。
理財產品屬于金融商品,如果該理財產品允許在二級市場流通,則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反之,若理財產品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只能到期贖回,則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其取得的收益應區別情況處理,若該理財產品可以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回報,應作為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若理財收益不固定、不保底,則不征增值稅。
關于金融商品轉讓的征收范圍及計稅依據問題,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會有新的文件出臺,請隨時關注并遵照執行。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如何處理的,有五個內容是免征增值稅的,大家可以參照對照一下本企業是否符合要求,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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