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如何處理?
根據2015年12月22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以下簡稱90號公告)文件規定,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自開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如何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征收):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繳納增值稅金額是按7萬元來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1995〕288號)規定:企業出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同時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一是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 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
一般納稅人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時候是由3%減征收到2%的稅率進行征收的。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經對有關的內容都有所了解了,那么小編關于問題“一般納稅人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如何處理?”就介紹到這里。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會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多位有經驗的老會計在線為大家解疑答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