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后需要變更股東身份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發起人的證明材料,但不需提交發起人以外的股東材料;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沒有規定股東變更時,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屬于工商機關的登記事項,股東依法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后,無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記名股票的股東轉讓股權后,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是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理由如下:
1、根據《合同法》第44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從該條規定內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推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從中可見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沒有股權的股東并不存在,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只是被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并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股東變更登記其實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如果是不記名股票是不需要登記的,如果是記名股票就需要登記了。那么小編關于問題“股權轉讓后需要變更股東身份嗎?”就介紹到這里。如果還有其他關于企業的財務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更多相關資訊內容盡在會計學堂,快來圍觀吧,關注會計學堂即可免費獲取更多學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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