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獲得的保險賠償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因此,企業發生損失收到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的賠款應先彌補企業發生的損失,如果彌補完企業發生的損失后還有余額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哪些問題?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規定?
答: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規定,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按《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和《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的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獲得的保險賠償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上文介紹了在彌補了企業的損失之后,還有余額就應該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稅務相關的疑問,歡迎大家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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