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那么,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出現以下三種情形該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收入呢?
情形一、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
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給甲公司一棟商用辦公樓,合同總金額1200萬元(不含稅),發票開具不含稅金額也是1200萬元,但甲公司尚有100萬元的購房款一直未支付。那么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該房地產公司收入額應按多少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
該房地產公司銷售的商品房雖然未全額收到購房款,但因按全額開具了商品房發票,因此應按照不含稅價格1200萬元確認土地增值稅收入。
情形二、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
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了兩套商品房,甲套商品房合同金額200萬元(不含稅),由于客戶只交了首付款30%,因此發票也只開了60萬元;乙套商品房合同金額150萬元(不含稅),客戶同樣只交了首付款30%,但該房地產公司尚未開具發票。那么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針對甲、乙兩套商品房收入額應按多少確認?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
因此,該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的甲乙兩套商品房,合同總金額合計350萬元(不含稅),雖然客戶只交了首付款,房地產公司僅開具了部分發票,但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按上述規定,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總金額350萬元(不含稅)確認為土地增值稅收入。
情形三、銷售合同面積與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為120平方米,房屋達到交付條件后,經有關部門實際測量后發現面積為126平方米,針對該問題經與客戶協商后,客戶補繳了6萬元(不含稅)的購房款。那么,針對客戶補繳的6萬元(不含稅)購房款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額如何確認?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因此,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到的客戶補繳的6萬元(不含稅)購房款,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予以調整。

什么情況下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未超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確認收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確認土地增值稅收入的方法我們在上文已經談到,希望可以幫助大家理解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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