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有哪些條件限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用票單位使用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不再設置條件限制,用票單位可在辦稅服務廳填寫《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稅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并向發票印制企業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發票印制企業應當按照《發票印制通知書》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單位名稱發票,確保用票單位正常使用。

申請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流程
(一)納稅人應認真閱讀相關規定及說明事項,按要求認真填寫《企業印制發票申請審批表》內容,確認無誤后提交申請,同時打印申請表(一式 四份)。
(二)納稅人成功提交申請后,應于5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審核:
1、印制發票申請書;
2、企業印制發票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
3、需印制的發票樣式一式三份(背面須蓋企業公章、地稅發票專用章);
4、辦稅員證;
5、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
6、有關部門(如物價局、文化局)的批文(第一次申請印制時需提供);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證件、資料和證明。
(三)稅務管理員自收到納稅人報送的資料2日內進行審核,通過審驗的給予受理,并按發票管理規定程序逐層上報審批。
(四)審批結束后,由管理員聯系告知納稅人審批意見,通知其前來領取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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