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重新申請抵扣海關稅票
聽說以前比對結果正確海關稅票,當期沒抵扣的,現在可以重新申請抵扣,請問如何操作?有具體文件依據嗎?我公司于2010年底曾收到的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在當初上傳比對通過,結果為稽核相符,但由于其他原因δ在當期申報抵扣,是否可以再次申請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96號)第一條規定:對稽核結果相符但未按期申報抵扣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2011年6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持《海關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允許納稅人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逾期不予抵扣。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如何申報抵扣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操作流程:
一、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二、由于海關傳遞海關繳款書數據時限一般在繳款成功后10-25個工作日,我公司需先在電子口岸確認抵扣經營單位,客戶先不要急上傳海關繳款書。(最好在繳款書日期后25個工作日之后才上傳比對)。
三、納稅人應按要求完整規范采集海關繳款書 海關繳款書號碼在通關系統中共有22位,可抵扣的海關繳款書號碼第20位必須是“L”。納稅人在采集海關繳款書時號碼應完整規范錄入,其中:數字、字母、符號以半角錄入;大寫英文字母“L”在內的22位號碼必須填寫完整;其中“—”不能以“/”代替;英文字母“L”一律為大寫;通關系統開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上行打印的括號和四位日期不屬于繳款書號碼,不應錄入;開票日期應錄入票面填發日期;如企業取得同一號碼多張海關繳款書,稅額應按末張海關繳款書最后一欄合計數錄入。
四、納稅人可自行通過
如何重新申請抵扣海關稅票?會計學堂本章已經將相關規定整理出來了,如遇到此類問題請看規定,請照規定執行并辦理。如果還想了解其他的內容,請常駐會計學堂,因為會計學堂會不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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