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是不是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破產清算時稅收債權的申報和處理
稅收債權,此處指破產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國家稅款及與稅款相關的附加、基金和滯納金、罰款的總稱。稅收債權的處理,大致可分為通知申報、審查確認和分配繳納幾道程序:
(一)通知申報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50條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況的,在清算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破產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有時是已知債權人,即破產企業(《破產法》中將破產宣告前的破產企業稱為債務人,將破產宣告后的破產企業稱為破產人,本文中統稱為破產企業,有時也稱為債務人)賬面上有欠繳稅款等的記載;有時主管稅務機關屬于未知債權人,即破產企業的賬面沒有結欠稅款等的記載。
具體操作時。:法院或管理人往往選擇下列方法之一作為通知程序:
(1)不論破產企業賬面上是否有欠稅余額。都向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發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報債權。對于由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擔任管理人、稅務機關未參加清算的破產案,這樣做較為穩妥。
(2)按賬面是否有欠稅記載決定是否通知稅務機關,賬面有欠稅余額,通知稅務機關申報;無欠稅余額的,即不予通知。這樣做法符合破產法的相關規定。(3)不論破產企業賬面上是否存在欠稅余額,都不通知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收債權。這種做法適用于稅務機關派出代表參加清算的情況,因為上述《實施細則》規定,其參加清算的職責主要應是清理結欠稅款。
《破產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通知內容包括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法院或管理人采用通知方式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的,應在這個期限內向其發送《債權申報通知書》。
(二)稅收債權的申報和確認
1.稅款范圍。實踐中,破產企業欠稅的涉及范圍往往較為廣泛,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需要討論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類基金(以下統稱附加和基金),是否屬稅款組成部分?是否應納入稅收債權一并申報?筆者的意見是:《破產法》第八卜二、一百一十三條提及稅收債權時,都只指明“債務人所欠稅款”、“破產人所欠稅款”。附加和基金,是國家責成稅務機關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費用,在破產時將其納入稅款范圍,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因此。具體處理時可以將所欠附加和基金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單獨歸類申報、審查和確認,。與所欠稅款分別在債權表中列示。
對于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的罰款,是否屬破產債權?是否可以納。入稅款一并申報?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61條的規定精神,破產企業所欠稅收滯納金、罰款等,為除斥債權,不屬破產債權。《破產法》中未出現“除斥債權”這個概念,所以現在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列為除斥債權不予確認,缺乏法律依據;但是,如果說稅收滯納金、罰款屬稅款范疇。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筆者認為,實際操作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1)將稅收滯納金、罰款作普通破產債權處理;(2)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單獨申報、審查和確認,或者與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報、審查和確認。
2.稅收債權的申報、審查和確認。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收債權。實踐中可采取例外原則,即允許稅收債權申報部門檢查破產企業會計賬務,列出欠稅清單。爾后由管理人委派對稅收有專長的人員對清單進行審查復核,核對無誤后。再通過編制《債權申報對賬單》確認雙方共認的欠稅及欠費余額。
編制上述對賬單時應注意:(1)凡調增企業(債務方)余額的,應在右列債務方“核對調增數”中的“其中”下行及以下分條列出。也可以用欠稅清單作為附件,在“其中”項目列示匯總數:(2)上方“債權入”欄填寫國稅、地稅機關名稱,下方“債權性質”欄,申報欠稅的,寫“稅款”:申報附加和基金或者稅收滯納金、罰款的,則寫“普通破產債權”。因此,所欠稅款與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稅收滯納金、罰款應分別填單申報。
(三)稅收債權的分配
《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應在非優先清償的一般債權的第二順序清償,即在全部破產財產(指變現和追回、清收所得總和)扣除破產費用等,再扣除按規定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和所欠職工第一順序債權后,再以其余額,與除應記入職工個人賬戶以外的勞動保險費用在同一順序受償。經上述分配后余額不足清償第二順序債權的,按比例清償:只夠或者不夠第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所欠稅款等第二順序不再清償。破產企業所欠附加和基金、滯納金及罰款,分配時則納入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受償,第三清償順序無財產可供分配的。則不再清償。
滯納金和罰款的申報和清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 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的 規定: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 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84號)的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
因此,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滯納金只應計算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案件受理后則不宜再計算稅收滯納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企業欠稅以及由此產生的滯納金應一并作為破產債權申報,且滯納金和稅款一樣享受稅收優先權。而稅務機關對于破產企業作出的罰款在我國破產法中是作為除斥債權被排除在破產債權之外的。
企業破產,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是不是繳納契稅?債權人接受的房屋、土地的所有權本質跟買賣獲得是不一樣的,所以有免征契稅的優惠。關于契稅征收優惠政策的最新內容,會計學堂網每日都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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