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后繳納車輛購置稅
不能。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

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需要提供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規定,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3.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4.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車輛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6.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免稅。
森林消防部門購買后只需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不需繳納車輛購置稅。但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能否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后繳納車輛購置稅?不能。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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