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加裝設備后是否應該一并征收車輛購置稅
某單位從國外進口了一輛68萬元的皮卡車,然后又安裝了一套40多萬元的專用設備,將這輛車改裝成了一輛專用檢測車。對這輛車如何征收車輛購置稅,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方主張,只對進口車征收車輛購置稅,對加裝設備不征稅。
理由是車輛購置稅是對購車行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加裝的是設備,不屬于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是由銷貨方銷售應稅車輛向購買者收取的、除增值稅稅款以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口車的計稅價格是由海關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組成的。其加裝的檢測設備是從另一個銷售方取得的。銷售方不是同一人,其價款也不可能是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根據有關車輛購置稅規定,全部價款即為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不含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加裝設備不符合現行征稅規定,而且國家對新車加裝設備是否征稅也沒有明確規定,征稅沒有依據。
另一方則主張,應該按照進口車計稅價格加上加裝設備一并征稅。
征稅理由是:
一、車輛購置稅是一種財產稅,作為一種財產,改裝后的專用檢測車是一個整體,由于加裝了檢測設備,原進口皮卡車的功能已經由單一的運輸工具改變為專用檢測車,其用途發生了變化,其價值也發生了變化。由于車輛的改裝,使原本不能移動的檢測設備變成了可以移動的設備。皮卡車因為加裝了檢測設備升值了,其全部價款應該包括車價和加裝的設備,也就是說檢測車是一個皮卡車加上檢測設備的整體,只有兩者結合在一起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如果分開,其功能將發生變化。而且如果這輛皮卡車到車輛管理機構去辦理登記注冊,車輛管理機構將按照檢測車予以登記上牌,否則這輛車如果按照皮卡車登記上牌,其改裝的檢測車就不能正常上路行駛。
二、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環節為取得車輛后、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納稅人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時,必須出示完稅證明。選擇車輛登記注冊前這一環節征收車輛購置稅,是通過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在車輛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時,由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對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情況進行把關,以此來協助稅務機關征收稅款,防止逃稅現象的發生,以保持車輛征稅和車輛登記的一致性。
三、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包括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雖然改裝檢測車不是將全部價款支付給同一個銷售者,但不能否認這輛改裝檢測車的實際價格,如果只按進口皮卡車征收車輛購置稅,就不是對檢測車的全部價款進行征稅,勢必造成稅款的流失。如果加裝設備可以不征稅,那么,所有專用車、特種車輛以及高配置車輛都將不能按實際車輛價格征稅。作為改裝車,尤其是專用車輛,由于其批量小,其全部價款不可能開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如果僅強調同一張發票才是征稅依據,那么車輛購銷方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完全可以把本該開在一張發票上的購車價格,分開成兩張或者更多張發票,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車輛購置稅涉及的相關部門
征稅是稅務機關的職責,但稅收征管只憑稅務機關一家單打獨斗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有相關部門的配合協作。就車輛購置稅而言,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是稅務機關最密切的協作單位。站在對國家和納稅人負責的角度,稅務機關對車輛的征稅信息應該是和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的登記信息一致的。如果稅務機關對這輛改裝檢測車只按進口皮卡車征了稅,那么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會以什么車型給予注冊登記呢?除非這輛改裝檢測車拆除加裝的檢測設備以進口皮卡車的身份去辦注冊登記和年度審驗,而以專用檢測車的功能進行使用,這樣顯然是不符合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的注冊登記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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