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繳稅期限如何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二、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五條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三、辦法第五條所稱購買之日,是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進口之日,是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需要提供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規定,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3.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4.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車輛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6.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格。
車輛購置稅的繳稅期限如何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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