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未取得“核銷單”能否先辦退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規定,國稅發[2004]64號第二條第二款中關于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調整為210天內。 對于企業辦理出口退稅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情況,稅務人員向企業進行了說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9條規定,對出口企業受2008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逾期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稅務機關可在對出口企業其他退稅單證、信息審核無誤后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9條規定,出口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屬于遠期收匯而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的,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提供其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無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受理后,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審核、審批出口貨物退(免)稅。同時,該文件在第三條和第四條也規定,出口企業貨物出口并在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后,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在預計收匯日期內收(結)匯,并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對于出口企業超過預計收匯日期30天仍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并視同內銷補稅。 因此,該公司在暫未取得收匯核銷單前,可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該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同時,根據確定提供收匯核銷單的時限,按照上述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

出口退稅如何計算
出口退稅按照以下計算:
1、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1)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可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確定:退稅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退稅率或征收率(從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退稅率,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征收率)
(2)對出口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報關出口的,退稅依據為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
原輔材料應退稅額=購進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原輔材料的退稅率
加工費應退稅額=加工費發票所列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合計應退稅額=原輔材料應退稅額+加工費應退稅額
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凡屬于從價定率計征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為依據;凡屬于從量定額計征的貨物應依據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稅率(單位稅額)
會計學堂本期的內容是:暫未取得“核銷單”能否先辦退稅申報,在前幾期中,我們還就“無法取得核銷單可否先辦理出口退稅申報”與“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后退稅手續有變化”做過解讀。大家可以搜索閱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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