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轉戶可否退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的規定:“第二十條 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納稅年度的收入確定指的是什么?
答:權責發生制是確認收入費用的基本原則,新稅法將繼續延用世界各國所得稅制關于確認收入費用的基本原則,但對于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跨越納稅年度的,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主要考慮:
一是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通常分屬于不同的納稅年度,甚至會跨越數個納稅年度,涉及的金額一般比較大,為了及時反映各納稅年度的應稅收入,一般情況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時或取得結算金額時才確定應稅收入,否則,既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也沒有遵循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對于上述跨年度的特殊勞務,一般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
二是保證財政收入的均衡入庫。企業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對跨年度的特殊勞務確認進行征稅,有利于保證跨納稅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納稅年度得到及時確認,保證財政收入的均衡入庫。
除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和提供勞務之外,其他跨納稅年度的經營活動一般不采用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主要原因有:
一是盡管這些經營活動持續時間分屬于不同的納稅年度,但通常情況下持續時間短(少于一個年度)、金額小,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應稅收入沒有實際意義。
二是這些經營活動在納稅年度末收入和相關的成本費用也不易合理的確定,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不易判斷,往往等到完工再確定應稅收入,也方便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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