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否代開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得代開專用發票的情況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件,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文件,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否代開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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