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業提供離岸外包服務,何時辦理退免稅申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88號)規定,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收齊有關憑證后,可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退(免)稅;逾期申報的,不再按退(免)稅申報,改按免稅申報;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因此,您公司提供適用零稅率的離岸外包服務業務,請按上述規定時間進行退(免)稅申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服務和無形資產,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于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于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向境外企業提供離岸外包服務,何時辦理退免稅申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收齊有關憑證后,可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退(免)稅;逾期申報的,不再按退(免)稅申報,改按免稅申報;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向境外企業提供離岸外包服務,何時辦理退免稅申報?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