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范圍有哪些?
答:《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對出口的凡屬于已征或應征、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從小規模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部分貨物外,都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均應予以退還已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我國哪些貨物屬于限制出口的范圍?
答:根據我國有對外貿易法的規定,下列貨物屬于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進口的,依照其規定。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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