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外貿企業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出口發票。出口營業收入的確認以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外貿企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時,應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附送下列紙質憑證:1.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3.出口收匯核銷單。
外貿企業同時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另外,外貿企業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出口發票,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等資料。外貿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辦理退稅申報手續。因此,有的企業是按報關單上的報關出口日期開具出口發票。

出口不退稅的匯率應以什么為準?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 出口企業可以采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出口企業出口銷售收入實現時應將出口銷售收入時的匯率與實際收匯時的匯率加以區別,出銷售收入入帳時以記帳規定的匯率計算,同時記應收外匯帳款。收匯結算時按當日銀行現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與對應的應收外匯帳款人民幣差額部分記入匯兌損益. 結匯時銀行扣除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企業應做財務費用處理。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以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收入確認日期。然后再此日期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切記,千萬不要逾期。因為,過期不侯!大家明白了嗎?會計學堂整理的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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