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無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需合法票據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另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并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向個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若是取得收據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取得正規發票,方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提醒
(1)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屬于債權性股息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個人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應該繳納增值稅;
(4)若是該借款屬于公司向股東的借款,那么支付股東個人的利息就要須按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標準扣除;
(5)企業與個人之間要簽訂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須是用于公司正常經營,從而體現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利息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企業向無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需合法票據嗎?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并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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