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向子公司劃轉士地交印花稅嗎
1.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一,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第二,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第三,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因此母公司將土地資產按賬面凈值劃轉到子公司名下,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則母公司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2.母公司按照賬面凈值無償劃轉土地到子公司名下的行為,不是“轉讓土地”和“無償轉讓土地”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3.母公司是將其名下的土地資產無償劃轉子公司名下的行為,按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基于此規定,子公司接受母公司劃轉土地資產,不需繳納契稅。

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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