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繳納房產稅如何進行規劃
某公司2014年1月初出租一辦公用房1000平方米,固定資產賬面原值1000萬元,雙方合同協議約定租期3年。第一年月租金為每平方米70元,從第二年起租金按年遞增5%。考慮到承租方需要裝修才能滿足其工作需要,雙方商議由出租方給予承租方3個月的裝修免租期并作為合同條款予以單列。
2015年8月,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納稅評估工作中,通過對該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核查發現,該公司免租期間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應按房屋原值計算補繳免租期間的房產稅為:1000×70%×1.2%÷12×3=2.1(萬元)。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企業財務人員認為,本物業從2014年1月就開始出租了,按照房產稅有關規定是按企業取得的租金收入計算征收房產稅的,再者,按照雙方的租賃合同規定來看,第一季度屬免租期也沒有租金收入,因此不應繳納這期間的房產稅。
對于持有房產物業的單位來說,在對外招商中承諾在承租期內給予對方一定時間的前期裝修等免租期優惠并在房屋租賃合同協議中單例條款予以明確,這是目前絕大多數企業的普遍做法。而免租期間是否應該繳納以及怎樣繳納房產稅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關于出租房產免收租金期間房產稅問題明確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企業應如何規劃“免租期”業務?
如何既能達到合理、合法,又能規避因免租期而按房產原值繳納的房產稅呢?筆者認為應把握好以下三點:
企業在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中“不確定”免租期時間,以合同確定的開始租賃時間為準。
將其給予承租方實際的免租期間的租金優惠采取“銷售折扣”的形式來處理。如本案例采取標明單位面積月租金的情況下,第一年的單位面積月租金標準實際商談結果為每平方米70元,因有三個月的免租期,因此,在合同協議中按每平方米月租金標準52.5元來簽訂。即為:(1000×70×9÷12)÷1000。
注意事項
如果存在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就需要提前準備好“符合獨立交易原值”的一些資料、情況證明并及時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和協調。
按照上述規劃方式,從企業的角度來看,由于免租期的優惠對承租方來說也得到了實際體現,只是在合同協議中規避了“免租期”這一大家公認的常規條款,實際執行結果并沒有改變,出租和承租雙方都能接受。同時,企業在出租開始時的這種特殊租賃期間通過采取上述規劃方式來規劃免租期間房產稅問題,也是一種合理、有效的方式,出租方企業也能找出應對稅務約談等所謂“價格偏低”的合理、正當的理由。
免租期繳納房產稅如何進行規劃?企業在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中“不確定”免租期時間,以合同確定的開始租賃時間為準。將其給予承租方實際的免租期間的租金優惠采取“銷售折扣”的形式來處理。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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