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 1988〕第 25號 )第十八條規定,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印花稅計稅依據
購銷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簽訂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適用稅率0.3‰。
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加工費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 0.5‰),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 0.3‰)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0.5‰計稅貼花——從高原則。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計稅,計稅依據為加工費和輔料的合計數,按0.5‰計稅貼花。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
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全額)。
稅額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月)天租金而不確定租期的,先定額5元貼花,結算時按實際補貼印花。

貨物運輸合同
一般規定: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對各種形式的國內貨物聯運:
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對國際貨運:
凡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倉儲保管合同,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即借款本金),特殊情況先不介紹。
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11.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為書據中所載的金額。
營業賬簿:
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計算貼花。
其他營業賬簿,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2.權利、許可證照,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每件5元。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大家平常操作的時候,不要忘記了。工作人員平時申報納稅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繳納相應的稅款。以上關于印花稅的文章,只是淺談,如果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在線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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