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工程勞務分包時發票如何處理
如果A公司(建筑安裝企業)為B公司提供安裝勞務200萬元,并將其中工程100萬元分包給C公司,如何繳稅?A公司應該為B公司開具200萬元發票,還是A、C公司各開100萬元發票?
A公司作為B公司建筑安裝勞務的總包方,A公司直接向B公司出具總包合同200萬元金額的發票。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A公司計算繳納營業稅時,只需要就差額100萬元(200-100)申報應納營業稅。
同時,A公司又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C公司,C公司應向A公司出具分包合同100萬元金額的發票,該部分分包營業額100萬元的應納營業稅,由C公司自行申報。

勞務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勞務分包指施工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均可作為勞務作業的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并且勞務公司不可以將承攬到的勞務再分包給其他的公司。
在這里要區分轉包和分包的區別。轉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分包分的是分部分項工程;分包,可能是勞務,也可能是分部分項工程。而勞務分包沒有轉包一說。
(1)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包括建設工程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及勞務作業任務;而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轉包,只要認定為轉包行為均無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安工程勞務分包時發票如何處理,實在是想不明白,這么簡單的問題做為一名財務人員居然不知道。實在是讓人費解、詫異。從誰手上攬的活,就針對誰。這樣一句淺顯的話應該能明白吧。其余的會計學堂小編也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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