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怎么扣?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6項專項附加扣除之一。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四章對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作了相關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大病醫療可對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進行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可按照每年8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
簡單來說就是,個人負擔部分的15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可據實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溫馨提示:進行該項扣除需留存醫療服務收費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
注意:5000元為月起征點。

大病醫療可否結轉扣除?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由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時扣除。
例:小李為一家公司的職員,先前由于身體原因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家休假一年,現在公司考慮到小李不能再為公司創造效益,因此就將其公司下調至4000元/月。小李在生病期間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已高達12萬元,可以享受國家出臺的大病醫療政策,每年可以扣除60000元/年。但是當年小李的收入總共才48000元,無法享受國家的這項政策,于是小李就開始犯愁了。
根據最新政策,清繳申報辦理一般由下列情形之一,可選擇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扣除:
①不愿意將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給單位;
②沒有工資,薪金所得,但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③有大病醫療支出項目。
④納稅年度的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其他其他情形。
因此,本案例中的小李也不用過于憂愁,小李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扣除,繼續享受國家給予的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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