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能否作為申請退稅憑證?
善意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合法的扣稅憑證,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企業能夠重新從實際銷售貨物方取得發票,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所以,對于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予出口退稅,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票和查處證明,可以準予退稅。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有什么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明確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上述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上述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能否作為申請退稅憑證?小編已在文中舉例為大家進行了說明,不知道大家對這一知識點是否掌握了呢。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是不可以作為申請退稅的憑證的,如果你對此仍然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們,感謝閱讀。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