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稅取得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可以可抵扣進項稅嗎?
我企業是一般納稅人,境外的一家公司免費給我們提供了一批樣品,報關進口時海關代征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請問我們取得的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上述規定,貴單位免費取得的樣品如果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這些用途中的其中一項,那么海關代征的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反之則允許抵扣。請貴單位根據樣品的用途進行具體的判斷。

比對不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怎么處理?
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莫慌,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核對最重要。
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于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企業可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莫急,提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查是關鍵。
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
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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