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關于納稅年度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哪些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企業所得稅關于納稅年度有何規定上文介紹了清算期間算一個納稅年度,正常時候是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納稅年度,對于企業核定征收的相關規定也簡單講述了一下,還有其他相關資訊的,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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