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增值稅發票怎么處罰?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罰,即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并且國稅發[1997]134號文件規定:“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
該規定遵循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對應當按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的,不再按發票管理規定處罰,但對未形成逃稅、騙稅后果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罰:對不知道即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虛開的專用發票從重處罰。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規定,對于“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對購貨方不以逃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法規不予抵扣進項稅額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但對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額;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額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要符合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的規定,即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

已抵扣進項稅為何要追繳?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87號《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因此稽查局的做法是正確的。
解答完關于“意取得增值稅發票怎么處罰?”的問題以后,對于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情況下,稅務局會酌情處理,所以各單位的財務小伙伴們也不要太擔心,有什么其他問題可以及時向我們反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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