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證》延期需要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僅限勞務發生地為省內的企業)
1.《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復印件一份;
2. 已到期的《外管證》原件;
3. 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 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一份;
5. 開具外管證需在合同施工期內開具,如果超過施工期限請甲方出具加蓋公章的延期證明一份。 (注:提供證件及資料用A4紙張復印,復印件上手寫“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處”,經辦人簽字、注明日期,并在手寫文字上加蓋公章)

《外管證》的開具包含哪些?
1.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 《外管證》于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
3. 《外管證》由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 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 開具《外管證》后,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并由納稅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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