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了增值稅防偽稅控票的業務是否還可以退稅?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27號)的規定:對2001年7月1日后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凡按照國稅發[2002]10號文件的規定,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主管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增值稅發票的作用是什么?
答:
(1)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商事憑證,由于實行憑發票購進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因此也是完稅憑證,起到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的作用。
(2) 貨物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之間的各個環節可以用增值稅專發票連接起來,依據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每個環節征稅,每個環節扣稅,讓稅款從上一個經營環節傳遞到下一個經營環節,一直到把商品或勞務供應給最終消費者,這樣,各環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應納稅額之和,就是該商品或勞務的整體稅負。因此,體現了增值稅普遍征收和公平稅負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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