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低于原值銷售固定資產是否享受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不再有售價低于原值并同時滿足三個條可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2009年1月1日前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或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經使用后又銷售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固定資產再銷售的則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并已經征稅的事項,不再調整;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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