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取得技術轉讓收入可免稅嗎
根據《關于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10號)第一條規定:為了鼓勵技術引進和推廣,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自1994年1月1日起免征營業稅;《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蒲袉挝皇侵溉袼兄篇毩⒑怂愕目茖W研究機構,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研究所和各類技術開發、咨詢、服務中介服務。
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同時,該條還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以及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的含義進行了闡述。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2.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3.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4.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這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研究所取得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扣除有關的研究開發成本、費用后的凈收入,若在30萬元以內,則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若超過30萬元,則應就超過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托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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