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個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申請代開發票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自然人個人給公司代開發票,公司支付報酬費用,除涉及經營所得之外,公司都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四條規定,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2、對于經營所得,應該由取得所得的個人自行按規定申報繳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涉及自然人的項目包括: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上述61號和62號兩個公告都是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3、天津稅務局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30號)第四條規定,除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定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納稅人代開發票時不再預征“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納稅人范圍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結合上述兩個公告和天津稅局的規定來看,自然人代開發票時不再預征“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該由個人自行申報繳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才可以核定征收。
自然人個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申請代開發票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自然人提供建筑勞務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運用發票繳納稅款。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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