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是否應要求銷售方給購貨方補開發票
問:銷售方不給購貨方開具增值稅發票(金額巨大),若購貨方舉報銷售方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在執行對其偷漏稅行為進行懲罰的同時,是否有強制性要求銷售方給購貨方補開發票?若無,購貨方該如何取得發票?
答: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購銷雙方都必須是一般納稅人,二是銷售的是應稅貨物。
二、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一定購成偷稅,還要看其是否開具普通發票,是否申報納稅。
三、如銷貨方是一般納稅人,銷售了應稅貨物后未開具發票,也未申報納稅,購貨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舉報,稅務機關除對其進行處罰外,還將強制其補開發票。

給購貨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丟失的處理方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發票稅務證件掛失損毀表》。
(二)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有報案的需提供)。
(三)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版面原件和復印件或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遺失或被盜(搶)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因此,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在登報掛失后提供上述資料辦理發票掛失手續。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3、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4、因此,由遺失發票責任方辦理完遺失手續后,銷方憑購方辦理遺失資料及已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帳聯復印件辦理《已報稅證明單》。
稅務機關是否應要求銷售方給購貨方補開發票?上文簡單、概括的講述一般稅務機關是否應要求銷售方給購貨方補開發票的,工作人員平時賬務處理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開具發票。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會計學堂官網,找我們的答疑老師,在線幫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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