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中對外商投資企業計提壞帳準備是如何規定的?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百分之三的壞帳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帳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少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帳準備部分,應當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前款所說的壞帳損失,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國稅發[1991]165號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有關計提壞帳準備的規定,主要適用于從事信貸、租賃(指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對從事信貸、租賃業務以外的企業,應從嚴掌握,如確有需要,可由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按年末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壞帳準備。

壞賬準備的核算?
答:
壞賬準備是企業對預計可能無法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應收預付款項所提取的壞賬準備金。
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根據歷史經驗,債務單位財務情況及相關信息,合理估計,提出目錄和提取比例經企業董事會批準執行。
計提壞賬準備金是通過"壞賬準備"賬戶進行核算的,企業在年度終了時,應對應收賬款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壞賬準備。其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在提取壞賬準備時,應借記"信用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賬戶;貸記"壞賬準備"賬戶。(1)如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大于壞賬準備賬面余額的,應當按其差額計提,借記"信用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賬戶;貸記"壞賬準備"賬戶。(2)如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額小于"壞賬準備"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作相反會計分錄,借記"壞賬準備"賬戶;貸記"信用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賬戶。
2.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處理,轉銷應收款項,借記"壞賬準備"賬戶;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賬戶。
3.已確認壞賬損失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賬戶,貸記"壞賬準備"賬戶;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賬戶;貸記"應收賬款"等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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