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能不能認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這里所說的“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也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在內。因此,依照現行規定可以認定具備一定條件的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資源稅扣繳義務人有哪些
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款義務的單位.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支付貨款的同時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義務.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 = 收購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對資源稅作出代扣代繳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便于和加強征收管理,節約征收成本.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主要適用于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稅(指未納資源稅,下同)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為宜的這些情況.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分以下兩種情況確定代扣代繳某種應稅產品適用的單位稅額: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能不能認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個體戶跟一般企業又不同,它的稅收在稅局上也有明確規定,不符合個體戶征收范圍的稅費是不需要繳納的。具體個體戶稅收繳納的要求,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加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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