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獎品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某中外合資企業,對個人為公司作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運動用品的獎勵(價值約600-800元,以福利支出)。 請問:1.以上實物獎勵是否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稅發(1995)115號文件規定,是否指價值較大的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3.如果以上實物獎勵要扣繳個人所得稅,請提供相關法規依據。
答:1.以上實物獎勵應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按國稅發[1995]115號文件精神,個人取得實物福利均應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但是考慮到個人取得實物價值較高,例如: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經研究,對于個人取得前述實物福利可按企業規定取得該財產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高于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根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工資、薪金所得
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非獨立性)。
注意的問題:
1.不予征稅項目:(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行政事業單位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其他項目:
(1)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
(2)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4)退休人員再任職(退休工資免稅);
(5)企業(職業)年金;
(6)股票期權的行權等。
個人獨立勞動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例如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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