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遺失發票應如何處理?
答:
納稅人遺失發票,應于當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及時在報紙上公開聲明作廢,主管稅務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給予處罰。按《征管法》及《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遺失發票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的問題,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發票的種類是什么?
答:
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專用于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種發票。
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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