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報稅前彌補虧損數額須經哪些方式進行審核
對納稅人申報稅前彌補虧損的數額,必須經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審核:
一是通過稅務部門案頭稽核確定的虧損額(稅前彌補虧損案頭稽核工作流程市局另定);
二是經稅務部門以各種檢查方式確認的虧損數;
三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精神,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要經過地稅局認定有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審核確定的虧損額。

企業如何辦理彌補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從2004年7月1日后,已取消虧損確認和彌補的審批手續,納稅人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當年有虧損或彌補虧損的,需報送下列資料到主管地稅局備案: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
2、《企業年度虧損或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
3、屬于彌補虧損的另報送《彌補虧損臺帳》復印件。
具體辦理指引,可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了解。
虧損彌補的新舊稅法處理新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新法對投資收益的免稅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免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第八十三條規定》,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舊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國稅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6]56號)文件則規定,新申報表在納稅調整時先不將投資收益還原,待納稅調整彌補虧損后,再加上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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