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
減免教育費附加總的原則是: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享受減免教育費附加的照顧。另外,還有以下3個方面:
①對因開發新產品而減免增值稅的,其相應的教育費附加也一并減征或免征,并隨同減免增值稅一并用于新產品的開發。
②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教育費附加。
③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

稅收優惠:
1.城建稅按減免后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計征,即隨“兩稅”的減免而減免。
2. 對于因減免稅而需進行“兩稅”退庫的,城建稅也可同時退庫。
3. 對“兩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兩稅”附征的城建稅和附加費,一律不予退(返)還。
4. 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
5.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6.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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