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賬回來的汽車再用于抵賬是否應繳增值稅?
答:
問:有甲、乙、丙三個企業,乙企業從甲企業購買材料,生產的產品出售給丙企業。乙企業購進材料的進項稅已抵扣,而出售給丙企業的產品銷項稅也已如實申報交納。現由丙企業以一輛汽車抵付其欠乙企業的貨款;而乙企業又將該汽車抹給甲企業以抵付其欠甲企業的材料款。問:乙企業在財務核算時還要不要交納稅金?如果要,應交納哪些稅金?如何交納?
答:乙企業如果以未使用過的新汽車抵付其欠甲企業的材料款的行為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乙企業是以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汽車抵付其欠甲企業的材料款則根據財稅[2002]29號文件的規定,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售價超過原值,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如果是不征消費稅的汽車,則根據(94)財稅026號文和國稅函[1995]288號文的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暫免增值稅:
(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己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企業所得稅來源的確定?
答: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所得來源地的確定有如下方法: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①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②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③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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