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當年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否在以后年度繼續彌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資本公積可否彌補虧損?
資本公積不能彌補虧損。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是指投資者繳付企業的出資額大于其在企業注冊資本中所擁有份額 的數額。屬于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的主要作用是轉增資本,不能彌補虧損。
能夠彌補虧損的是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形成的、留于企業內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積累。盈余公積可以用來彌補虧損,也可以轉增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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