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機構股票轉讓所得是否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我公司是一家獲得OFII資格的美國投資機構,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請問在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轉讓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關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QFII、RQFII也適用該文件規定。
因此,貴公司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股票轉讓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其中對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作出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通知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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