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發票的房產應如何確認收入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房地產轉讓銷售收入金額的確定,直接影響著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營改增以后,由于營業稅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的區別,同時考慮增值稅差額政策,營改增前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確認有較大的變化,特別是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的變化。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
案例2 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了兩套商品房,甲套商品房合同金額200萬元(不含稅),由于客戶只交了首付款30%,因此發票也只開了60萬元;乙套商品房合同金額150萬元(不含稅),客戶同樣只交了首付款30%,但該房地產公司尚未開具發票。那么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針對甲、乙兩套商品房收入額應按多少確認?
該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的甲乙兩套商品房,合同總金額合計350萬元(不含稅),雖然客戶只交了首付款,房地產公司僅開具了部分發票,但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按上述規定,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總金額350萬元(不含稅)確認為土地增值稅收入。

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收入
1.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
案例 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給甲公司一棟商用辦公樓,合同總金額1200萬元(不含稅),發票開具不含稅金額也是1200萬元,但甲公司尚有100萬元的購房款一直未支付。那么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該房地產公司收入額應按多少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
該房地產公司銷售的商品房雖然未全額收到購房款,但因按全額開具了商品房發票,因此應按照不含稅價格1200萬元確認土地增值稅收入。
2.銷售合同面積與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
案例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為120平方米,房屋達到交付條件后,經有關部門實際測量后發現面積為126平方米,針對該問題經與客戶協商后,客戶補繳了6萬元(不含稅)的購房款。那么,針對客戶補繳的6萬元(不含稅)購房款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額如何確認?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因此,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到的客戶補繳的6萬元(不含稅)購房款,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予以調整。
未開發票的房產應如何確認收入?以上是我們關于企業未開發票的房產確認收入的一些介紹,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稅法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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