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商業銀行處置自有資產、抵債資產是否需要繳納稅金
答: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件規定,“借款者無力歸還貸款,抵押的房屋被銀行收走以抵作貸款本息,這表明房屋的所有權被借款者有償轉讓給銀行,應對借款者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同樣,銀行如果將收歸其所有的房屋銷售,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銀行無論處置自有不動產還是抵債的不動產都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銀行處置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或者貨物,財稅字[94]026號以及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暫免征收增值稅。
(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按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抵債資產該不該交稅?
答: 以資產抵債,視同銷售,應該交稅。
抵債資產的會計和涉稅處理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依法取得并準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成本。企業(金融)依法取得并準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非實物抵債資產(不含股權投資),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抵債資產類別及借款人進行明細核算。抵債資產發生減值的,可以單獨設置“抵債資產跌價準備”科目,比照“存貨跌價準備”科目進行處理。
三、抵債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按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相關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壞賬準備”等科目,按相關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如為貸方差額,應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二)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直接費用,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三)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已計提抵債資產跌價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跌價準備。
(四)取得抵債資產后轉為自用的,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換日抵債資產的賬面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已計提抵債資產跌價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跌價準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取得的尚未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成本。
稅收處理
一、抵債資產取得時稅收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營業稅。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營業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1)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營業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營業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2)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營業稅。
(3)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于等于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2)的原則處理。
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特別在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抵債資產時,債務方往往不配合,或債務人已關閉破產,在此環節應由債務人繳納的抵債資產營業稅等相關稅金,往往由金融企業代繳。需要注意的是,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債資產價值一般不會超過金融企業債權之和,對此情況不予考慮。
2.所得稅。(1)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于債權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后的折價金額若高于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于債權金額。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財金[2010]21號)第三條第九款“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契稅。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4.印花稅。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二、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稅收處理
債權人會在處置抵債資產前將其出租或自用。抵債資產持有環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1.營業稅。抵債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實物資產。在未出售前,具備條件的這些抵債資產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賃業計征營業稅。
2.所得稅。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稅收入。抵債資產提取的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扣除項目時,不要遺漏抵債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轉為固定資產或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
3.印花稅。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4.房產稅。金融企業通過抵債方式獲得了抵債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5.土地使用稅。根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所以金融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6.車船使用稅。金融企業擁有并且使用抵債的車船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船使用稅。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稅收處理
1.增值稅。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于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在處置抵債資產時,營業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營業稅。
(2)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作價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納稅,即: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中特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
(3)免繳營業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取得的股權時,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土地增值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由于土地增值稅計算復雜,在實務工作中會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4.印花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5.所得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若抵債資產按計稅成本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已在稅前扣除過,在處置時按抵債時計稅成本減去已在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所得稅前扣除。若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則按財稅(2009)57號和2011年總局25號公告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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