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工承包經營廢舊物資能否依據收購憑證進行抵扣
某紙廠其下屬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其總廠收購廢紙。公司利用職工承包在外設點收購,公司向承包人收購廢紙并開具收購發票進行抵扣。
請問:這種情況的收購憑證能否依10%的抵扣率進行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且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公安部門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并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按規定具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權,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可以抵扣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并已辦理稅務登記,有固定經營場所,實際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單位,不包括個體承包經營者。
據此規定,該公司不可以依據收購憑證進行抵扣,只有在該承包單位取得合法的資格開具合法的發票之后才可以據以抵扣。
為促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規范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調整了現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取消了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憑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為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的過渡與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公司職工承包經營廢舊物資能否依據收購憑證進行抵扣?公司不可以依據收購憑證進行抵扣。大家平常操作的時候,不要忘記了。工作人員平時申報納稅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繳納相應的稅款。以上關于廢舊物資文章,只是淺談,如果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在線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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