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是否應出具專用收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扣除。”
同時,國稅函[2000]678號《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又明確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應出具專用收據。

工會經費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第四條的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
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因此,計提工會經費的基數應該是計稅工資總額,而不是實發工資總額。
2、提取工會經費時:
應提工會經費=計稅工資總額*2%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3、上繳工會經費時:
上繳經費=應提取工會經費數*40%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4、工會支出時:(企業留存的60%部分用于平時的工會開支)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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